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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有必要做到依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完全,內容實在,筆跡清楚,悉數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因而,發票存根聯、記賬聯不需加蓋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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