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務登記表》(一式兩份)
2.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4.注冊地址及生產、運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借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
5.公司章程復印件。
6.有權機關出具的驗資陳述或評估陳述原件及其復印件(營業執照無注冊資金的在外)。
7.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
8.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正面免冠相片1張。
9.納稅人跨縣(市)建立的分支機構處理稅務登記時,還須供給總機構的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及總機構出具的分支機構核算方式、交稅方式證明原件。
10.改組改制企業還須供給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復印件。
11.托付稅務代理還須供給托付代理協議書復印件。
12.外商投資企業還需供給商務部門批復建立證書原件和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