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銷開戶。
出口單位請求處理“我國電子口岸”IC卡及處理出口收匯核銷開戶掛號手續應供給以下資料:
(1)單位介紹信、開戶請求書,核銷員身份證及復印件;
(2)經貿部分同意經營進出口事務批件正本及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4)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5)海關注冊掛號證明書復印件;
(6)出口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需供給《外匯掛號證》;
二、申領核銷單。出口單位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應供給以下資料:
(1)企業核銷員證(初次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應供給單位介紹信,內容包含核銷員名字和領單份數及出口合同復印件);
(2)出口企業核銷員自己“我國電子口岸”操作員IC卡。
三、收匯核銷。
1、全額收匯核銷:
(1)企業出口收匯核銷手冊;
(2)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正本及退稅聯;
(3)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品報關單正本;
(4)商業發票正本。外商投資企業應供給由稅務部分一致擬定的出口發票,加蓋企業公章或發票專用章;其他出口企業供給的出口發票須加蓋企業發票專用章。
(5)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應具備銀行“事務公章”和“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字樣、相應的核銷單編號等必備要素),異地收匯核銷專用聯的,應加蓋收匯地外匯局“出口收匯核銷事務監管專用章”承認的水單。
2、來料加工、來件安裝方法出口依照工繳費處理收匯核銷:
(1)企業出口收匯核銷手冊;
(2)全額核銷中2、3、4、5點的單據。
(3)海關掛號手冊、企業合同及外經貿部分同意件(正本及復印件)。
3、進料加工抵扣出口收匯差額核銷:(僅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企業每次請求處理抵扣差額核銷時,應供給以下資料:
(1)外經貿主管部分簽發的《加工交易事務同意證》、海關進出口掛號手冊、進出口合同(須經外經貿主管部分、海關審批存案);
(2)全額收匯核銷中的1、2、3、4、5點的單據;
(3)進口貨品報關單正本及企業外匯核銷IC卡;
4、其它特別交易方法出口,依照《實施細則》要求處理出口收匯核銷。
5、企業貨品報關出口后發生退貨處理核銷:
(1)出口收匯核銷手冊;
(2)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正本;
(3)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品報關單正本;
(4)加蓋企業公章或發票專用章的出口發票正本;
(5)加蓋海關“驗訖章”的退運進口貨品報關單正本;
(6)進口發票正本(應為紅字);
(7)企業外匯核銷IC卡。
濟南代理記賬公司介紹核銷的流程
以下是關于核銷的理論操作程序:
1.出口單位領核銷單;
2.出口單位向海關交驗核銷單,海關審驗后,退回給出口單位.
3.貨品出口后,將有關單據及附有核銷單編號的發票交銀行收匯,同時,將核銷單存根及有關單據送還簽發核銷單的外匯局;
4.銀行收妥貨款后,將結匯水單退出口單位;
5.出口單位將銀行承認貨款已經收回的結匯水單和由海關退回的原核銷單送外匯局,核銷該筆收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