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購買一套工作寫字樓并將權屬登記在企業名下,現企業將房產轉回到至投資者個人名下,此環節是否交納個人所得稅?
答: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標準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辦理的告訴》(財稅〔2003〕158號)的規則,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自己、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授予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轎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而,關于上述行為應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問:以股票方式派發盈利的,怎么交納個人所得稅?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則〉的告訴》(國稅發〔1994〕089號)第十一條的規則,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盈利時,以股票方式向股東個人付出應得的股息、盈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盈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