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據
憑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文定:在中華國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余獲得收入的構造(如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征稅人,遵照本法的劃定交納企業所得稅。片面獨資企業、合資企業不適合本法。
憑據《片面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劃定:利錢、股息、盈余所得,財富租賃所得,財富讓渡所得和偶而所得,適合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憑據財務部國度稅務總局對于印發《對于片面獨資企業和合資企業投資者征收片面所得稅的劃定》的關照(財稅〔2000〕91號)第四條文定:
片面獨資企業和合資企業(如下簡稱企業)每一征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老本、用度以及喪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片面的生成謀劃所得,對比片面所得稅法的“個別工商戶的生成謀劃所得”應稅名目,適合5%~35%的五級逾額累進稅率,計較征收片面所得稅。
憑據《財務部、國度稅務總局對于合資企業合資人所得稅問題的關照》(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第三條文定:合資企業以每一個合資薪金征稅責任人。合資企業合資人是天然人的,交納片面所得稅;合資人是法人和其余構造的,交納企業所得稅。合資企業生成謀劃所得和其余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準則。
二、節稅剖判
案例:張三與李四投資設立了伶俐培訓公司,張三占股51%,李四占股49%。注冊時企業類型選定為有限責任公司,2018年完成利潤總額200萬元,2019年張三與李四決策將完成的紅利片面舉行分派,若何征稅?
通過對以上案例及政策的闡發,有限責任公司在完成利潤后要交納企業所得稅,股東對交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凈利錢舉行股息、盈余分派時,還得交納股息、盈余所得的片面所得稅。
即:
伶俐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200*25%=50萬元;
伶俐公司稅后凈利=200-50=150萬元;
稅后凈利舉行分派應納片面所得稅=150*20%=30萬元;
張三和李四算計征稅80萬元,稅后收益120萬元。
假定:
張三與李四注冊的公司類型不是有限責任公司,而是合資企業,辣么,征稅有何差別呢?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闡發,對付不具有法人資歷的片面獨資企業和合資企業,其自己不征稅,僅對謀劃所得,也即是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征收片面所得稅。
即:
張三應納片面所得稅=200*51%*35%-6.55=29.15萬元
李四應納片面所得稅=200*49%*35%-6.55=27.75萬元
張三和李四算計征稅56.9萬元,稅收后收益143.1萬元
通過對以上兩種差別企業類型、稅率迥異、征稅模式的闡發,咱們不難發掘,有限責任公司是按企業征稅,而合資企業是按天然人片面征稅,合資企業適合5%~35%的五級逾額累進稅率,計較征收片面所得稅。
也即是說,當合資企業的“合資人”增長的時分,每個投資者分得的所得越少,適合的稅率也就越低,增長合資人(如:增長妻子、后代為合資人)就即是低落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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