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時漏報進項稅該怎么辦?咱們總會遇到這樣的小過失,那么報稅時漏報稅是否能夠請求補辦呢?以下濟南代理記賬公司會計為我們收拾歸納的漏報狀況以及有關漏報稅的相關方針解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據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文件規則:增值稅一般交稅人獲得2010年1月1日今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品運輸業統一發票(已撤銷)和機動車出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處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上述規則,增值稅一般交稅人當月的進項確需在次月申報當月稅款之時進行抵扣。
關于因特別客觀原因導致的未如期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如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據有關問題的布告》(國家稅務總局布告2011年第78號)文件規則,增值稅一般交稅人獲得的增值稅扣稅憑據已認證或已收集上報信息但未依照規則期限申報抵扣;實施交稅輔導期處理的增值稅一般交稅人以及實施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處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交稅人,獲得的增值稅扣稅憑據稽核比對成果相符但未按規則期限申報抵扣,歸于發作實在買賣且契合本布告第二條規則的客觀原因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閱,答應交稅人持續申報抵扣其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交稅人除本布告第二條規則以外的其他原因形成增值稅扣稅憑據未如期申報抵扣的,仍依照現行增值稅扣稅憑據申報抵扣有關規則履行。
客觀原因包含如下類型:
(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形成增值稅扣稅憑據未如期申報抵扣;
(二)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處理事務或許檢查中,扣押、封存交稅人賬簿材料,導致交稅人未能如期處理申報手續;
(三)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導致交稅人未能及時獲得認證成果通知書或稽核成果通知書,未能及時處理申報抵扣;
(四)因為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許私行離職,未能處理交代手續,導致未能如期申報抵扣;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則的其他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