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稅是公民實行交稅責任的行為,指將稅款繳給稅款征收部分。
1.出售其獲得的不動產或租借不動產的,應依法交納增值稅。(需產業轉讓所得交納個稅)
出售自己運用過的物品(如出售二手車等),免征增值稅。(需產業轉讓所得交納個稅)
股權轉讓,免征增值稅。(需產業轉讓所得交納個稅)
2.發作應稅行為交納(包含向國稅機關交納)增值稅、消費稅的,應依法交納城市保護建造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獲得下列所得,應依法交納個人所得稅:
(1)工資、薪水所得;
(2)從事個別工商業出產、運營獲得的所得;
(3)勞務酬勞所得;
(4)稿費所得;
(5)特許權運用費所得;
(6)利息、股息、盈利所得;
(7)產業租借所得;
(8)產業轉讓所得;
(9)偶爾所得;
(10)經國務院財政部分斷定納稅的其他所得。
4.具有或管理應稅車船的,應依法交納車船稅。
5.具有、承典、代管或運用坐落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運營性房產的,應依法交納房產稅。
6.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運用非免稅土地的,或承租集體所有建造用地的,應依法交納土地運用稅。
7.占用犁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造的,應依法交納犁地占用稅。
8.在境內接受土地、房子權屬的,應依法交納契稅。接受是指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流等方式獲得土地、房子權屬的行為。
9.轉讓國有土地運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獲得收入的,應依法交納土地增值稅。
10.書立、秉承、運用下列應稅憑據的,應依法交納印花稅:
(1)經濟合同(購銷合同、加工承包合同、建造工程勘測規劃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產業租借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告貸合同、產業保險合同、技術合同或許具有合同性質的憑據);
(2)產權搬運書據;
(3)經營賬簿;
(4)權利、答應證照;
(5)經財政部斷定納稅的其他憑據。
11.在我國范疇及管轄海域挖掘應稅礦產品或許出產鹽的,應依法交納資源稅。
12.其他依法應當交納的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