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制批閱原始憑據
出納人員在處理收款事務時,首先審閱外來的原始憑據,如發票,各種收據,審閱該項事務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該憑據所反映的商品數量,單價,金額是否正確,有無刮擦涂改痕跡,有無相關負責人簽章,對其票據的真實性進行審閱。
(二)編制記賬憑據
填制現金出納憑據的內容有必要完全,書寫明晰,數據標準,會計科目精確,編號合理,簽章手續完備。
1、現金出納憑據的內容有必要完全,但凡憑據格局上規則的各項內容有必要逐項填寫完全,不得遺失和省掉,以便完整地反映經濟活動全貌。
2、填寫現金出納憑據的文字,數字有必要明晰,整齊,標準。
3、記賬憑據中所運用的會計科目有必要適當。依照原始憑據所反映的現金出納事務的性質,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則,確定應“收”和應“付”會計科目,需求登記明細賬的還應列明二級科目和明細科目的稱號并據以登賬。一般來說,出納人員只觸及收付款憑據,不觸及轉賬憑據。關于收款憑據其借方科目為“現金”或“銀行存款”,其貸方科目則應根據經濟事務內容視具體情況而定。例如,貸記“主營事務收入”、“其他事務收入”等;關于付款憑據,貸方科目為“現金”或“銀行存款”,借方科目也是根據經濟事務內容視具體情況而定,例如,借記“原材料”、“物資收購”、“管理費用”等。
4、現金出納憑據要求接連編號以便備檢,如一式三聯的發票收據都應接連編號,按編號次序使用。報廢時應加蓋“報廢”戳記,連同存根聯一同保存,不得撕毀。記賬憑據一般是按月次序編號,可采納兩種方法,一是將收付款憑據自每月第一筆事務次序編至月末最后一筆事務;二是收付款憑據與轉賬憑據混合編號,但不管挑選哪種方法需注意的是不可以有漏號、重號過錯。
5、現金出納的簽章有必要完備。從外單位或個人獲得的原始憑據,有必要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出納人員處理收付金錢以后,應在收付款的原始憑據上加蓋“收訖”,“付訖”戳記;記賬憑據中要有憑據填制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會計人員的簽章。
6、記賬憑據審閱。記賬憑據審閱包含以下方面:
(1)記賬憑據記載的經濟事務與所附原始憑據的內容是否相符,記賬憑據是否照實附有原始憑據,記賬憑據的附件份數(張數)填列是否與實踐份數(張數)一致。
(2)記賬憑據中的應借,應貸賬戶的稱號,金額及其對應關系是否正確無誤。
(3)審閱記賬憑據中有關項目填寫是否完備,是否契合標準等。
(4)摘要欄的填寫是否清楚,是否精確且簡要說明晰所附原始憑據反映的經濟內容。關于記賬憑據復核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包含手續、內容的補辦、補填或回絕處理。對過錯的憑據,應根據有關規則進行從頭填制或更正過錯。
7、現金出納憑據的保管。現金出納憑據是記載經濟事務重要的會計核算材料,同時也是重要的經濟檔案,前史材料,是登記賬薄的根據。因而其有必要妥善保管,要將其按編號次序進行裝訂成冊。并在封面上注明企業稱號,記賬憑據種類,起止號數,年度月份和起止日期,并由有關人員簽字蓋章,其目的在于便于過后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