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中,有許多貨品出口企業的財務人員,對獲得的消費稅出口退稅是否需求交納企業所得稅把握禁絕,因而就存在必定的稅收危險。那么,如何判別企業獲得的消費稅出口退稅是否需求交納企業所得稅呢?
一、消費稅出口退稅稅收上的規則
《財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務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方針問題的告訴》(財稅〔2008〕151號 )第一條規則:“企業獲得的各類財務性資金,除歸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本條所稱財務性資金,是指企業獲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務補助、補助、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務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撤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則獲得的出口退稅款。”
二、消費稅出口退稅管帳上的規則
(1)托付外貿企業署理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出產企業,應在核算消費稅時,按應繳消費稅額,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實踐交納消費稅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應稅消費品出口收到外貿企業退回的稅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2)自營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外貿企業,應在應稅消費品報關出口后申請出口退稅時,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本錢”科目。實踐收到出口應稅消費品退回的稅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
三、消費稅出口退稅是否需求交納企業所得稅的分析
從上面稅收上的規則可知,消費稅出口退稅不歸于財務性資金,因而就不能按財務性資金的屬性來確定是否征免企業所得稅。另外,《企業所得稅法》及施行法令和國家財務、稅務主管部門出臺的企業所得稅規范性文件中,也沒有清晰消費稅出口退稅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
可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作業的告訴》(國稅函〔2010〕148號)第三條有關企業所得稅交稅申報口徑規則:“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精力,在核算應交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管帳處理方法與稅法規則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則核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則不清晰的,在沒有清晰規則之前,暫按企業財務、管帳規則核算。”
至此,從消費稅出口退稅管帳上的規則可知:出產企業托付外貿企業署理出口產品的,獲得的消費稅出口退稅款不交納企業所得稅。而外貿企業自營出口獲得的消費稅出口退稅款,應沖減“主營業務本錢”,這實踐上是在增加利潤額,因而,外貿企業自營出口獲得的消費稅出口退稅款應交納企業所得稅。